最高法院社会法庭驳回了一名通过电子邮件向高等法院提交出庭简报的律师提出的上诉。 该命令的日期为 ,强调上诉人尚未证明任何理由证明电子邮件的替代使用或通过 Lexnet 发送尝试失败的情况是合理的。 案子 统一学说上诉中出庭陈述的截止日期于日,该工人的律师向 TS 第四庭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其中附有要求处理统一原则上诉的出庭文件。 高等法院于分以同样的方式回复了该电子邮件,提供了重复上诉的详细信息。 “商会赞赏上述出庭简报是在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 (照片:档案馆) 最后,出席简报于日通过Lexnet系统提交给 TS 。 由于上述原因,社会商会最终同意让律师以个人身份,以其委托人的名义和代表,专门用于通知的目的,因为它注意到上述出庭文件是在最后期限。
据上诉人称,关闭上诉可能性的决定是不相称的 法学家对此不满意,直接上诉,要求对估计出庭文件在总登记处提交逾期的法令进行复审。该党在上诉中声称,它在任何时候都表现出了勤勉的行动。在他看来,如果说在某 手机号码列表 个时刻存在缺陷,那么这种行为是由他从 TS 收到的电子邮件内容引发的,这使他认为自己已经成功完成了出庭程序。 最高法院:“出庭简报未在期限内通过 Lexnet 送达司法机构” TS 社会商会驳回了律师提出的复审上诉,并将律师为了出示出庭文件而主张发送给本法院的电子邮件的意图“不可受理”。 最近的命令警告说:“上诉人完全、绝对忽视了对法律专业人士强制要求的程序性文字呈现形式的法律规定:Lexnet 系统。
” 根据高等法院的说法,上诉人希望分庭接受她认为适合使用的机制,即电子邮件,“而无需证明任何理由,”她补充道。“也就是说,与本法院解决的许多其他案件中发生的情况不同,这里没有尝试通过 Lexnet 发送支持使用替代手段的失败尝试,而是在当事人的期限内规避该系统。提供,并在法定期限过后以良好的形式进行演示,”他解释道。 简而言之,该规则要求按时并以为此目的指定的方式提交,并且在本案中,“出庭文件没有在截止日期内通过 Lexnet 送达司法机构,”第四庭重申。 此外,众所周知,期限不能延长,只能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然而,社会商会认为,这种情况“在本案中并没有发生,在该案中,只有当事方才应归咎于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错误地提交了本TS的出庭文件,并且随后通过 Lexnet 延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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